|
|
1. 通則
1.1 在香港擁有及使用無線電儀器均受《電訊條例》(第 106 章)(該條
例)的規定所管制。根據該條例,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如欲管有及操作
業餘電台,必須持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所簽發的業餘電台
牌照,並須遵守其中所載條件。根據該條例第 8(1)(b)條,如未持有
有效牌照而管有或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屬違法: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2 年;及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1.2 業餘電台牌照由牌照、一般條件、特別條件及兩個附表組成。附表 1
列明准許使用的頻帶、發射類別及最大功率。附表 2 列出電台地點的
詳情。請參閱附件 B1 有關業餘電台牌照的樣本。
2. 申請牌照
2.1 就持牌人而言,業餘電台牌照可分為下列類別:
(a) 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具備發牌條件的個人。
(b) 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在香港正式註冊的會社、社團、聯會、學校等(下
稱社團)。 社團的會員或學生在操作社團的業餘電台時必須由一
名持有業餘電台牌照及/或操作授權證明者(他同時須是該社團
的其中一名監督人)在場直接監督下進行。該牌照是以社團的名
義發出。社團的負責人亦須確保該社團遵守所有牌照條件。
(c) 中繼電台的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持有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者作為設立中繼電台之
用。在設立任何中繼電台之前,負責者必須先取得通訊局的批准。
2.2 發牌條件
(a) 業餘電台牌照
申請人須持有其中一項文件 -
(i) 通訊局發出的香港業餘無線電證書;
(ii) 證明申請人已在獲通訊局承認的本地機構所舉辦的業餘
無線電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的文件;
(iii) 由參與歐洲郵政和電訊行政會議(CEPT)第T/R 61-02 號
建議書的國家所發出的綜合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HAREC)
連同顯示申請人會在香港逗留超過三個月的證明文件;
(iv) 倫敦城市工聯會的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或
(v) 由其他行政當局發出並獲通訊局承認為等同香港業餘電
台牌照資格的業餘電台牌照。
(b) 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
(i) 必須為在香港合法註冊的社團;
(ii) 社團的業餘電台監督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業餘電台牌照及/或
操作授權證明(授權證明)。
(c) 中繼電台的業餘電台牌照
(i) 申請人須持有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及
(ii) 申請人須向通訊局提交建議,詳細說明中繼電台的位置、建
議的操作頻率、呼號、輸出功率、技術配置及其他有關資料。
2.3 申請程序
(a) 業餘電台牌照申請指引及有關的申請表格可在通訊事務管理局辦
公室(通訊辦)網頁(http://www.ofca.gov.hk)下載。 填妥的
申請表格OFCA A201 或OFCA A202 連同所需文件可用申請表格上
註明的任何一種方法送交通訊辦。
(b) 此外,申請者可使用通訊辦網頁的網上牌照服務提出申請。申請
一經辦妥,牌照一般會以郵遞方式送交申請人。
2.4 牌照的有效期及費用
(a) 業餘電台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由發出日期起計。如持牌人在每
年發牌周年日或之前向通訊辦繳付續牌費用,該牌照則繼續有
效。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15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