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5605|回復: 1

業餘無線電台在香港的運作

[複製鏈接]
發表於 7-3-2013 17:53: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 通則
1.1 在香港擁有及使用無線電儀器均受《電訊條例》(第 106 章)(該條
例)的規定所管制。根據該條例,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如欲管有及操作
業餘電台,必須持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所簽發的業餘電台
牌照,並須遵守其中所載條件。根據該條例第 8(1)(b)條,如未持有
有效牌照而管有或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屬違法: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2 年;及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1.2 業餘電台牌照由牌照、一般條件、特別條件及兩個附表組成。附表 1
列明准許使用的頻帶、發射類別及最大功率。附表 2 列出電台地點的
詳情。請參閱附件 B1 有關業餘電台牌照的樣本。
2. 申請牌照
2.1 就持牌人而言,業餘電台牌照可分為下列類別:
(a) 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具備發牌條件的個人。
(b) 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在香港正式註冊的會社、社團、聯會、學校等(下
稱社團)。 社團的會員或學生在操作社團的業餘電台時必須由一
名持有業餘電台牌照及/或操作授權證明者(他同時須是該社團
的其中一名監督人)在場直接監督下進行。該牌照是以社團的名
義發出。社團的負責人亦須確保該社團遵守所有牌照條件。
(c) 中繼電台的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持有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者作為設立中繼電台之
用。在設立任何中繼電台之前,負責者必須先取得通訊局的批准。
2.2 發牌條件
(a) 業餘電台牌照
申請人須持有其中一項文件 -
(i) 通訊局發出的香港業餘無線電證書;
(ii) 證明申請人已在獲通訊局承認的本地機構所舉辦的業餘
無線電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的文件;
(iii) 由參與歐洲郵政和電訊行政會議(CEPT)第T/R 61-02 號
建議書的國家所發出的綜合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HAREC)
連同顯示申請人會在香港逗留超過三個月的證明文件;
(iv) 倫敦城市工聯會的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或
(v) 由其他行政當局發出並獲通訊局承認為等同香港業餘電
台牌照資格的業餘電台牌照。
(b) 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
(i) 必須為在香港合法註冊的社團;
(ii) 社團的業餘電台監督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業餘電台牌照及/或
操作授權證明(授權證明)。
(c) 中繼電台的業餘電台牌照
(i) 申請人須持有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及
(ii) 申請人須向通訊局提交建議,詳細說明中繼電台的位置、建
議的操作頻率、呼號、輸出功率、技術配置及其他有關資料。
2.3 申請程序
(a) 業餘電台牌照申請指引及有關的申請表格可在通訊事務管理局辦
公室(通訊辦)網頁(http://www.ofca.gov.hk)下載。 填妥的
申請表格OFCA A201 或OFCA A202 連同所需文件可用申請表格上
註明的任何一種方法送交通訊辦。
(b) 此外,申請者可使用通訊辦網頁的網上牌照服務提出申請。申請
一經辦妥,牌照一般會以郵遞方式送交申請人。
2.4 牌照的有效期及費用
(a) 業餘電台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由發出日期起計。如持牌人在每
年發牌周年日或之前向通訊辦繳付續牌費用,該牌照則繼續有
效。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150 元。
 樓主| 發表於 7-3-2013 17:54:04 | 顯示全部樓層
3. 操作授權證明( 授權證明)
3.1 授權證明是以卡片形式向持有業餘電台牌照者,持有認可業餘無線電
證書者及�或持有其他當局發出並獲通訊局承認的業餘電台牌照者簽
發的授權文件。授權證明授權持卡者在取得個別電台持牌人的同意
下,在香港操作持牌業餘電台。當持卡者於戶外操作持牌流動及手提
業餘無線電儀器時,若遇到警務人員或獲通訊局授權的人查問,授權
證明是一份有用的身份識別文件。授權證明的樣本載於附件 B2。
3.2 申請授權證明
(a) 申請人須將填妥的表格 OFCA A201,連同表格所指明的佐證文件
的原本及副本及所需費用,以申請表格上註明的任何一種方法送
交通訊辦。
(b) 此外,申請者可使用通訊辦網頁的網上牌照服務提出申請。申請
一經辦妥,牌照一般會以郵遞方式送交申請人。
3.3 授權證明的有效期及費用
(a) 授權證明在發出日期起計的五年內有效及在屆滿後可予續發;或
直至持牌人申請將之撤銷。授權證明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
費用 160 元。
4. 呼號
4.1 每個業餘無線電台會分配有一個用作識別的電碼稱為呼號,當操作電
台時,電台的呼號須於每隔一段短時間便發送一次。使用電台呼號可
讓通訊局及海外有關機構識別發送來源,以便在出現干擾時採取改善
措施。
4.2 香港業餘電台呼號
香港以前所使用的業餘電台呼號以 VS6 開始。自一九九三年八月起,
通訊局已停止指配 VS6 系列呼號,而開始使用 VR2 系列。
4.3 香港的呼號形式
(a) VR2 後面加上由 'U' 至 'Z' 其中的一個英文字母和最後再由任
何兩個英文字母所組成 (供所有申請人選擇)。
(b) VR2 後面加上 'A', 'B' 或 'C' 其中的一個英文字母和最後再
由任何兩個英文字母所組成 (供通訊局認可的莫爾斯測驗及格
(每分鐘 5 組字) 的申請人選擇)。
(c) 兩個英文字母由 'AA' 至 'WZ' 前面加上 VR2 而組成 (供通訊
局認可的莫爾斯測驗及格 (每分鐘 12 組字) 的申請人選擇)。
註釋:現時通訊局認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青衣分校)所發的莫爾
斯測驗結果。
4.4 由於可供使用的業餘電台呼號數目有限,已經被取銷的呼號在經過兩
年之後可能重新分配給新業餘無線電操作者使用。
5. 承認外國業餘電台牌照
5.1 由下列多個國家簽發具有和香港業餘電台牌照相等操作權利的業餘電
台牌照,會被承認作簽發香港業餘電台牌照。
奧地利
澳洲
比利時
百慕大
博茨瓦納
巴西
加拿大
塞浦路斯
丹麥
多米尼加共和國
芬蘭
法國
德國
直布羅陀
冰島
印度
愛爾蘭共和國
以色列
意大利
肯尼亞
馬來西亞
馬耳他
摩納哥
荷蘭
紐西蘭
挪威
巴布亞新幾內亞
皮特凱恩島
波蘭
葡萄牙
塞拉利昂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瑞典
瑞士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英國
美國
瓦努阿圖
津巴布韋
6. 訪港的外國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6.1 持有獲通訊局承認的有效外國業餘電台牌照或由參與歐洲郵政和電訊
行政會議(CEPT)第T/R 61-02 號建議書的國家所發出的綜合業餘無
線電考試證書(HAREC)的訪港人士,如欲在香港操作已領有牌照的業餘無線電器材,可申請授權證明。如該訪港人士欲設立及維持自己的
電台,他必須申領香港業餘電台牌照。
6.2 給持有授權證明及�或香港業餘電台牌照的訪港業餘無線電操作者的
呼號會根據下述安排指配:
(a) 持有香港身分證的訪港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將在 VR2 系列獲指配一
個本地呼號。
(b) 未持有香港身分證而在香港作短暫逗留的訪港業餘無線電操作
者在香港操作業餘無線電器材時,須在其國家發給的呼號前面加
上「VR2/」。
6.3 或者,如訪港的業餘無線電操作者並無持有授權證明或持有現時未獲
香港承認的業餘電台牌照,可在業餘電台持牌人在場直接監督下操作
業餘電台。
7. 訪港的內地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7.1 通訊局認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作業餘服務的無綫
電台執照和由中國無綫電運動協會發出的業餘無綫電台操作證書。同
時持有上述執照和證書的內地業餘無綫電操作者可向通訊辦申請香港
業餘電台牌照及/或授權證明。詳情請參閱通訊辦網頁
http://www.ofca.gov.hk。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中華業餘無線電研究會 - 業餘無線電考試(筆試)班

手機版|小黑屋|存檔|VR2GY 網站

GMT+8, 29-4-2024 05:03 , Processed in 0.031416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本討論區基於 Discuz! X3.5

版權所有 © 2005-2024 VR2GY.com,保留一切權利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VR2GY.com 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VR2GY.com 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