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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下述的業餘電台牌照(業餘牌照)申請指引乃依據《電訊條
例》(第106 章) (該條例)第6(D)(2)(a)條發出。
1.2 根據該條例,管有、設置及維持(或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或
電台的人士,必須先取得牌照。因此,任何人士、會社、社
團、聯會、學校等,欲管有、設置及維持一個業餘電台,必須
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申請業餘牌照。如會社、社團、
聯會、學校等(下稱社團)已領取業餘牌照,其會員或學生可
在該社團的監督人在場及直接監督的情況下在香港操作該社團
的業餘電台。
1.3 本身不管有任何業餘無線電設備的人士,可向通訊局申領操作
授權證明(授權證明),以操作已領有牌照的業餘無線電設
備,而無須持有業餘牌照。
1.4 業餘牌照及授權證明的樣本,可從通訊局網頁
http://www.coms-auth.hk下載。
2. 發牌準則
2.1 獲發牌照的業餘電台只供業餘者(即純粹因個人目的而非金錢
上的利益對無線電技術產生興趣的妥為授權人士)進行自我訓
練、互相通訊和技術研究的用途。
2.2 有關業餘牌照或授權證明的申請,申請人須持有下列其中一種
文件 -
(a) 通訊局發出的香港業餘無線電證書;
(b) 顯示申請人已在由獲承認的本地機構所舉辦的業餘無線電
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的證明文件,現時通訊局認可香港專
業教育學院(青衣分校)所發的業餘無線電考試及格證明文
件;
(c) 由參與歐洲郵政和電訊行政會議(CEPT)第 T/R 61-02
號建議書的國家所發出的綜合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
(HAREC)連同顯示申請人會在香港逗留超過三個月的證
明文件;
(d) 業餘無線電考試(倫敦城市工聯會)證書;
(e) 其他當局發出並獲通訊局承認為等同香港的業餘牌照的業
餘電台牌照;或
(f)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作業餘服務的無綫
電台執照和由中國無綫電運動協會發出的業餘無綫電台操
作證書1 。
2.3 有關社團的業餘牌照的申請,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準則 -
(a) 必須為在香港正式註冊的社團;及
(b) 社團業餘電台的監督人須持有有效的業餘牌照和�或授權
證明。
3. 須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3.1 有關業餘牌照或授權證明的申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的影
印本 -
(a) 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b) 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如申請人未滿18歲);
(註 : 如 申 請 人 持 有 上 文 第 2.2(f)段 所 述 執 照 及 證 書 , 申
請人及其監護人可改為提交內地居民身份證及往來港澳通
行證/其它旅遊證件的影印本。)
(c) 在上文第2.2段所述的其中一種文件;及
(d) 由通訊局或認可機構所發顯示申請人已在莫爾斯測驗中的
純英文語句部份,取得每分鐘12組字或5組字及格成績的
證明文件(如有)。現時通訊局認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青
衣分校)所發的莫爾斯測驗結果。
3.2 有關社團的業餘牌照的申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的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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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由中國無綫電運動協會發出的業餘無綫電台操作證書(四級)的人士,只可
申請香港業餘電台牌照和/或授權證明於50.00 - 51.50 MHz、 52.025 - 52.11 MHz、
144.0 – 146.0 MHz、 430.0 - 431.0 MHz 和 435.0 - 439.8 MHz的頻帶內操作業餘無線
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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