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D 業餘電台牌照條件和附表釋義 1. 總論 下文將解釋業餘電台牌照的條件和附表,以助持牌業餘無線 電操作者按照牌照的規定,妥善設 置和維持他們的業餘電 台。所用詞彙的定義列於下文。然而,這些詞彙未必適用作 為任何其他用途 - 業餘業務 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訊和 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係指經正式 批准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係個人愛好而 不涉及謀取利潤。 ─ 衛星業餘業務 ─ 利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台,進行與業餘 業務相同用途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海上 ─ 香港潮域或境內海域或國際水域。 緊急服務 ─ 香港警務處、消防處和醫院管理局等政府部門。 有 害干擾 ─ 危害無線電導航或其他業務的正常進行,或嚴 上電台 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按照有關政府規定運營的無線 電通訊業務的干擾。 陸 ─ 屬於移動業務不是供移動中使用的電台。 照 牌 ─ 通訊事務管理局 ( 下稱「管理局」 ) 發出的業餘電台 牌人 牌照。 持 ─ 持有管理局發出的有效業餘電台牌照的人士。 上移動電台 海 ─ 海上移動業務中的移動電台。 動電台 移 ─ 屬於移動業務供在移動中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 台 時使用的電台。 電 ─ 業餘業務電台。 1 潮域 ─ 海洋或河流中處於正常春潮漲退流域的任何部分。 不必要的干擾 所有情況下超過恰當和應有程度的無線 電通訊干擾。 ─ 在 無用發射 《無 電規則》所界定的雜散發射和帶外發射。 ─ 2. 業餘電台牌照一般條件 2.1 一般條件第 1 條 「該電台只可使用通訊事務管理局 ( 以下稱為 “ 管理局 ”) 在附 表 1 所認許的發射類別、功率及頻帶。」 2.1.1 釋義 (A) 本條件規限持牌人只可在指定頻帶內,使用管理局根據 國際電信聯盟公布的《無 電規則》而決定的特指發射 類別和傳送功率。 (B) 附表 1 載列業餘電台牌照的核准頻帶、發射類別和功率 規限。 2.2 一般條件第 2( 甲 ) 條 「 ( 甲 ) 持牌人可根據管理局在附表 2 所指明的,將該電台 ─ (i) 長久或臨時設置於一個固定地點; (ii) 設於香港境內的車輛上; (iii) 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 牌的船隻或水上航行器 上;或 (iv) 以手提方式設於香港境內。」 2.2.1 釋義 (A) 持牌人只准在核准位置設置業餘電台。該電台可長久或 臨時設於固定地點。在任何情況下,持牌人均須先行取 得管理局的同意才可設置電台。如該電台是臨時電台, 持牌人應在提交申請時註明擬設電台的時段。當該電台 在擬設時段屆滿時被拆除後,持牌人應以書面通知管理 局該電台已被拆除,以及有關業餘設備的所在。 (B) 持牌人可申請把業 餘電台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船 2
|